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潼关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潼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22时25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
车牌号为陕E7C198的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潼关县东环路新310国道入口向南900米处被民警查获,并于潼关县人民医院抽取的血样。2020年12月9日,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2555号鉴定书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3mg/100ml。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均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具有认罪认罚、悔过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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