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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1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苏G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灌云县穆南线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龙苴镇孙港村龙苴大桥北约二百米路段处,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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