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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牙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8197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镇**教师,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旗,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现住呼伦贝尔市********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大众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在牙克石市兴安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豪德商贸城附近处时,被牙克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9.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并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9日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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