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2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0时36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驱动两轮摩托车,沿琼海市嘉积镇富海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富海路东华大厦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25mg/100ml,经琼海市中医院提取周某某的血液样本并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周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庞启程
检察官助理:何子菁
2020年10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