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0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寿鹿街与宏泰步行街交叉路口处台子上出发,途径寿鹿街、昌林路行驶至昌林路与幸福街交叉路口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喜泉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3mg/100ml。2020年3月24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7.7mg/100ml,属醉酒。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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