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靖远县恒丰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恒丰小区南门门口路段,左拐后由南向北行进途中,被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无事故发生,社会危险性较小;周某某为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