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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91********,汉族,大专毕业,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街**号**号,现住河南省登封市区爱民路**院**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8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豫******号牌小型轿车,沿登封市区南环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环二路与通达路交叉口附近时,被登封市公安局交警一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发生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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