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亭检刑四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6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盐城**公司职工、江苏**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路**号**村**幢 ** 室,住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小区南区 **号楼 ** 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7月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欣,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分别于2020年3月10日、5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7日、4月10、6月24日,本案先后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3日22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盐城市明城公馆同彭某某等人饮酒,至 6月4日1时39分许结束,4日2时05 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苏JK**** 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南港路**小区南区北门时发生交通事故,2时51分交警市区六大队接到报警:**南区,轿车撞道闸,轿车逃逸。接到指令后,市区六大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工作,经报警人指认,将肇事的苏JK****号小型轿车及驾驶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当场查获,经询问,驾驶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59毫克/100毫升。因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带至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委托医护人员抽取血样并盛放在一次性真空紫色抗凝管中,由民警将血样送至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2019年6月6日,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3.4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