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睢县**酒店西地摊吃饭酒后接到其妻子的电话,说其孩子周某乙(出生40多天,有先天性心脏病)发烧,需要带其孩子到医院治疗,周某甲驾驶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睢县**酒店回家,行驶至其居住的睢县**小区北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1.6 mg/100ml。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认罪认罚,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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