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85********,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住浙江省磐安县**镇**社区**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9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GE****的小型普通客车从磐安县尖山镇磐新公路往同心街方向行驶,途经磐安县尖山镇曙光路阿刚监控店门口路段时被磐安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5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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