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黑冲村周家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部闽D*****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途径厦门市同安区西厦线283公里(同安同集路与二环南路交叉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2.6mg/100ml。
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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