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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78********,汉族,专科文化,福泉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0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5****号小型轿车由福泉市牛场镇蒋家院往牛场新农贸市场方向行驶,17时30分许,行驶至牛高线0公里加200米(小地名:牛场新农贸市场)处时,所驾车辆右后角与刘某某停放的贵J8****号小型轿车右后侧相挂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1.85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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