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苏木**嘎查**艾里**号,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0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07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蒙F**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科右前旗**镇**路口处时,被科右前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抓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及查获照片;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且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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