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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苏木**嘎查**艾里**号,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0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07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蒙F**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科右前旗**镇**路口处时,被科右前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抓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及查获照片;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且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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