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在绥阳县城无证驾驶贵C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幸福大道绿洲商贸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105.1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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