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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一部刑不诉〔2020〕43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05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号,现住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栋**室。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8日00时16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天门山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门山西路雷子烧烤门前路段时,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8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检察员:葛朋朋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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