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莒南县**站职工,住莒南县**座**单元**号。于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28日21时30分许,接莒南县交警大队指挥室称城东派出所有周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在莒南县**路小区南门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令开发区中队出警,到达现场后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经酒精检测仪检测,周某某的酒精检测结果为212.8mg/100ml,民警依法带其到莒南县人民医院抽血待检。2020年1月7日,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周某某血醇检验报告乙醇成分含量为209.2mg/100ml,周某某已涉嫌危险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某某驾车时是否饮酒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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