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19〕18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5**********,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组,现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豫R*****的三轮摩托车,行至西峡县**镇**桥西头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81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一九十二二十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