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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71********,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宁洱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小龙,云南方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西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西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18日,周某某驾驶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盟县勐梭镇方向往西盟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1时12分,该车行驶至澜芒线K53+70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周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西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将周某某带至西盟县人民医院,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后由医务人员抽取了静脉血液样本。经鉴定,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66.72mg/100ml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西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盟佤族自治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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