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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持证驾驶贵CM****号小型汽车从仁怀市长岗镇行驶至仁怀市葡萄井路段时,被仁怀市公安局开展酒驾查缉的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周某某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后被民警带至仁怀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周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胡某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予以印证。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系初犯,无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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