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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0000001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性别: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66********,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天柱县**街道**村,2008年1月15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贵H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天柱县凤城街道往天柱县社学街道方向行驶,19时54分,行驶至天柱县社学街道伍家桥(天黎线3公里500米)处时,被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4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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