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6日01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贵CC****的小型汽车,由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南街方向途径桐梓县尚河城信用联社往桐梓县蟠龙大道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桐梓县娄山关街道火炬路处时,被桐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5.10mg/100ml。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第24条的规定,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5.10mg/100ml,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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