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0000000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3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A****0的小轿车由云岩区中环路往渔安新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尚雅路与求知路交叉口10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9mg/100ml,民警将其带到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