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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用名龚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街村**村组,现住**路**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冉香云,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2020年5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J****8号普通小型轿车由云岩区杨家山隧道往三桥南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云岩区西二环5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设卡查获,2020年5月10日21时11分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3mg/100mL,因达到醉驾标准,随后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带至云岩区人民医院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进行提取血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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