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江西省泰和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台**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大道路口段时,被在此设卡开展酒驾整治行动的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达醉酒驾驶标准。随后,传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装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属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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