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云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9********,汉族,小学文化,货车运输司机,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小区**排**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6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鲁Q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S73东疏港高速行驶至228国道上合物流园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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