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社,住通江县**镇**巷**号**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月14日晚,周某某酒后持Cl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回家。22 时10分许,该车行驶至诺江镇观音阁街三碗茶路段时,被通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8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