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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67********,苗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道真自治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X****二轮摩托车,从道真自治县上坝乡八一社区沿竹王大道、玉景路、新城路往玉溪镇永城社区黄家垭口方向行驶。同日20时37分,行驶至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路50米(小地名:后山)路段时,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当场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210mg/100mL。随后将周某某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07月06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4.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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