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7********,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对面自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C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播州区龙坑街道办马家湾往播州区南白城区方向行驶,22时1分,行驶至包南线2169公里300米(地名:播州区遵南大道瀚华国际)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随即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后带至播州区中医院抽血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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