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19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D9****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高新区白市驿镇出发,经翔驿路,往走马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白市驿镇翔驿路水厂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1mg/100ml。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材料、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指认作案现场等笔录;
4.乙醇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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