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5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市**有限公司检定员,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23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南岸区五小区行驶至渝中区石板坡立交桥附近处,被在此设卡盘查的民警当场抓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8.1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
2. 户籍信息、悔过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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