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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现住金沙县**镇**村**号。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6****号小型轿车由金沙县碧桂园小区往金沙县鼓场街道方向行驶,于当日22时11分,行驶至金沙县泰山路金沙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龙某某证词;3、鉴定意见: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周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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