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润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79********,汉族,高中文化,**项目部食堂员工,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路**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皖MG****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山西路火车站附近,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毫克/100毫升。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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