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76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浙江省长兴县人,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94********,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住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浙EX****小型轿车在长兴县虹星桥镇工业园区谭家村蒋家自然村路口时,因驾驶不慎冲进农田中。之后,交警接到路人报警在处警时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含量测试值为132mg/100mL。后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车辆信息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现场勘验笔录;
5.现场照片、酒精呼吸检测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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