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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6〕2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76********,汉族,大专文化,系**证券西安**营业部员工,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号新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8号红色东风标致牌小型客车,沿本市和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门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7.7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4.照片; 

5.相关书证;

6.户籍证明;

7.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唯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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