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9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体从业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区**乡**村**号,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0时50分许,谢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即墨区文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店门前路段处,遇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顺行在前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6mg/l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无事故责任。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2020年7月20日与谢某某达成谅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积极赔偿谢某某车辆损失,谢某某希望对其从轻或免除处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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