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队**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嘉苑**栋**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马鞍山市江东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阳湖大桥南侧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危险驾驶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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