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乡**村**屯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甘南县**乡**村**屯;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3时许,周某某酒后驾驶黑B****9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甘南县查哈阳乡幸福村至查哈阳乡的村村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幸福村双河大队南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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