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1********,汉族,中专文化,龙江县**厂工人,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委**组)。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黑色**牌二轮电动车,沿龙江县龙江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与**街路口西侧时,被龙江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5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酒精呼吸检测单等;
2. 证人王某某证言;
3.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 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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