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3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4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粤J1****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石沙路进庆丰庆新路东54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5.5mg/100ml。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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