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97********,汉族,大专文化,系阜阳市**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路**户,住阜阳市颍泉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20分许,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皖K5****的白色小型普通客车载带杨某某和两个同事从依泉雅苑旁边的蚌埠饭店出发,沿着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颍泉区北京路与颍州路交叉口时被阜阳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序较轻,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无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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