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6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四川省珙县人,**公司工作人员,住宜宾市**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川Q*****号小型轿车从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往高架桥方向行驶,至436省道143KM+100M处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成分为94.8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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