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号,现住三亚市天涯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当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朋友在天涯区春园海鲜广场就餐,饮用了3瓶啤酒。当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AU****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与新风路交汇处往吉阳区河东路与临春河路交汇处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厨彩阳光饭店前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拦停盘查。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8毫克/100毫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提取笔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黄晓霓

              检察官助理:李正光

               2020年10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