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64********,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路**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宜良至狗街15公里900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1mg/100mL(乙醇/血)。周某某归案后,能够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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