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31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86********,回族,大学文化,昆明**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3时许,周某某持“C1”类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昆明市盘龙区**路附近前往昆明市盘龙区****小区。行驶至昆明市**路***立交桥西口*****商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调查时发现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2.92mg/l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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