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村**号,现住西双版纳州景洪市**镇**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景洪市勐养镇八一农场向勐养农场二队方向行驶,22时许,行驶至勐养镇曼介去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88.09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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