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组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0时20分许,周某某酒后驾驶吉DBU***号轿车行驶至伊通镇**大街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后民警将周某某带至县医院采集静脉血液。2020年12月9日,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测,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等书证;2.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3.吉林迪安司法鉴定意见书;4. 讯问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笔录;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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