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社区西侧路北**修鞋店。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3时30分许,克山县交警大队接到110指令称:号码为158********电话报警,有人在老交警队家属楼附近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克山县交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于14时5分在克山县书香名苑小区南侧路段将醉酒后无证驾驶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的周某某查获。经鉴定: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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