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Z1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六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27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0时,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自本市解放路好声音KTV门口出发,后由北向南沿解放路行驶至南屏路口左转,后由西向东沿南屏路行驶至梅山路与淠望路短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82.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前科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证人居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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