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苏A8****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雨花台区古雄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