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69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住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和朋友李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南充市顺庆区“恒大绿洲”小区外一餐馆喝酒、用餐。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越野客车回家,当其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清风北路与环都大道交叉路口时,被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民警在检查工作中发现,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18mg/100ml。之后,民警将其送至川北医学院新附属医院抽血取样,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6.4±7.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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